分公司的设立于运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在 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益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工商部门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为分公司负责人并办理设立分公司的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2、在分公司成立后,甲方应将分公司注册的相关手续及工商的相关文件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3、乙方在分公司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在积极给予乙方协助。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5、甲方负责联系、安排当地消防部门领导与乙方见面,积极协助乙方在当地开展分公司的消防业务和工作。
6、甲方负责分公司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费双方协商。
7、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
8、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及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分公司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9、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消防代理代办、消防工程施工等项目的技术支持(具体按项目情况或规定执行)。
10、甲方负责分公司项目的操作、经营、技术和统筹管理的指导,以及员工培训等,费用双方协商。
11、甲方负责监督分支公司开展工程施工、材料采购、人工工资等各项工作以及税务的相关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
12、甲方有权监督分支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13、甲方对分支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14、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所需费用和财务开支等,由双方商定用于分公司启动资金。
二、 乙方的权益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设立分公司,并负责支付设立分公司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场地费、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关费、差旅费等其它全部费用。
2、乙方运营分公司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只限于在分公司管辖地区( ),从事甲方要求的消防代理代办、消防工程施工、市场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经营项目不能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利用分公司,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分公司经营场地的位置、规模、环境等应达到甲方要求,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
5、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总公司上报分支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6、分公司签订合同,必须上报总公司批准备案方可签定。
7、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发生借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及时与总公司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9、分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
10、分公司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 分公司管理与分成方式:
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总公司统一监督管理。
2、分公司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管理章程管理。
3、分公司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监管,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进行项目投入,以及费用统一申报和审批制度。
4、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经营项目运作和指导,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实施各类经营项目,便于统一规模化运作。
5、总公司依据分公司年利润的基本情况,分公司每年向总公司每年交纳人民币******管理费( )如乙方需要甲方做技术支撑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3‰的项目预算费。分公司如未按时交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分公司的发展经费由乙方予以安排。
四、 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
1、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总公司,总公司有权撤消分支公司或签给其他人。
3、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支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总公司核对、清查乙方在分支公司经营期内的所有经营帐目、财务帐目及债权债务,如有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院申报,公开登报声明后,分支公司将开具终止证明。
五、 其他事宜: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协议签订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盖章):
法人(签字)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月 日
下载附件: